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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购买存量商品房
1.职工家庭首次购房
①房屋建成时间未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20%、同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30%;
②房屋建成时间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30%、同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
①房屋建成时间未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30%、同时不得超过评估价的40%;
②房屋建成时间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40%、同时也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三)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发款。
三、 简化贷款办理手续
1.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不大的,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缴存基数总和的70%;
2.借款人未婚、未再婚且独立购房(无共有人)的,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的缴存基数;
3.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较大的,可以补充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时不超过缴存基数之和;
4.借款人配偶、共有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时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基数。
四、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
借款人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0年;
借款人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贷款期限长不超过15年。
借款人购买存量商品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时间之和长不超过40年。
五、继续办理“商转公”业务
考虑到省直职工实际贷款需求,继续办理“商转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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