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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玻璃滩附近排渣偷煤。
2月23日下午,西夏区检察院干警解睿接到副检察长吴万宏的电话:“等电话!”
一个电话,仅说了3个字,解睿知道:“要行动了”。
24日凌晨2时,解睿的电话响了。
老板是谁?
考虑到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内生态治理工作的复杂性,以及偷挖滥采多发生在夜间的特点,检察人员吴万宏、解睿与贺兰山森林分局8名民警凌晨从银川市区出发,前往举报地点。
凌晨4时15分,他们到达现场。现场发现数十台大型挖掘机、运渣车、油罐车、运煤车以及数堆煤。
“是老板让我来干活的。”面对突如其来的检查,各机械驾驶员均辩称自己是被老板叫来的。
老板是谁?
现场临时负责人李某慌了神。李某有2辆挖掘机,平时雇人或自己驾驶挖掘机给各矿干活。
2月14日,他接到一男子电话。
“有个恢复治理的活,你干不干?”
“干!”由于报酬不菲,李某直接答应。之后,李某让司机将挖掘机开到治理现场。那时,老板是谁,李某并不知道。
2月22日中午,李某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炭井一电焊部修理机器,碰巧遇到一年轻男子。
“玻璃滩恢复治理的活需要挖掘机,你干不?”听到这个询问,李某意识到,该男子就是2月14日给他打电话的那个男子。
此人就是纳某某。
到了山上,纳某某给李某看了几页纸。上面写着有关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玻璃滩恢复治理的相关内容。
于是李某放下疑虑,开始干活。
修复工作出“李鬼”
“车都进来了,该支付些费用了吧?”当李某向纳某某索要进场费时,纳某某却告诉李某:“我也没有钱了,治理现场有一些露头煤,挖出来运出去卖了,再支付进场费。”
李某回忆说,他看到取土的地方和铺土的地方地表都长有小草。
经执法人员初步勘察,偷采现场有6处,分别位于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和缓冲区,被破坏林地约50亩。
让检察干警费解的是,这片被破坏的区域原本应由另一案的胡某某负责修复,而非纳某某。
2018年1月26日至27日,胡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佣大型挖掘机、装载机,安排司机在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玻璃滩挖开山体排渣偷煤,非法占用并破坏大面积林地。经宁夏绿森源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破坏林地面积达24亩,且该林地属于特种用途林,涉案林地植被毁损严重。经西夏区检察院起诉,西夏区法院判决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胡某某获刑后,和胡某某认识很长时间的纳某某动起了歪脑筋。
“他在监狱服刑,肯定没能力恢复破坏的林地,我就想着帮胡某某把他破坏的林地恢复了,顺便挖点煤卖钱。”纳某某说。
于是,纳某某打着修复的幌子,干起了破坏生态和盗采自然资源的勾当。
检察机关将提起公益诉讼
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纳某某破坏的林地总面积为43.1亩,均为特种用途林,植被破坏严重,短期内不能自然恢复。
案发后,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纳某某处以10万元罚款。自治区森林公安局贺兰山分局对纳某某刑事拘留,3月28日,纳某某被西夏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
西夏区检察院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就该案进行了深入沟通,两院结合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公益诉讼职权发挥对各自辖区内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达成了检察监督协作机制,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调查。
5月15日,从西夏区检察院了解到,该案件近期将被依法提起公诉。针对该案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怠于履行恢复治理期间监管职责的行为,西夏区检察院将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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