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联系:186一95122965,Q Q:2038211780,微信号:aadb999999,遗失声明、公告启示、增资减资、开业公告、注销公告、变更分立、吸收合并、转让公告、施工公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解除公告、催收公告、致歉公告、延期公告、寻人寻物。
以前,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必须刊登在《中国税务报》上,其他报刊不行。
好在国税总局发布了第50号公告,说丢失专用发票不用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了!注意,不是说不用登报,是要登报,但不一定是《中国税务报》。
因此,今后不论是丢失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是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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