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制报登报公司减资登报热线0951一4788903
登报威信:17795062682
洪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宁0106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洪源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602.4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15日利息11288.63元,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及费用7070.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元,由被告洪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法制报登报公司减资登报热线4788903
银川广告媒体相关信息
3月29日
2023-12-29
2023-12-13 刷新
2023-12-13 刷新
2023-12-13 刷新
2023-07-27
2023-06-16
2023-06-14
2023-06-08
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