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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夏政法干警备考:民法常规考点--宣告死亡

更新时间:2016-08-05 14:58:29 浏览次数:116次
区域: 银川 > 兴庆 > 中山南街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2号虹桥行政楼旁中公教育
一、宣告死亡的效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丧失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二)婚姻关系自然结束

(三)配偶取得单方送养孩子的权利

(四)财产继承立即开始

记忆技巧:妻离(婚姻关系消灭)子散(子女可被单方决定送养)、家破(继承开始,财产分割)人亡

二、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一)婚姻关系

1.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

3.如果再婚后离婚、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办理复婚手续。

(二)收养关系

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为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继承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继承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赔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记忆技巧:恢复原状

婚姻--再婚不恢复,未再婚恢复

收养--不恢复,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继承--恢复(返还财产),原物不在给予补偿,第三人已取得,第三人不还。

以上就是宣告死亡知识点的常规考点,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巩固学习有关知识点,也预祝大家能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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