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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宁夏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公告

更新时间:2013-03-07 10:21:59 浏览次数:1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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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宁夏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公告
  为满足我区各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2013年我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方式
  2013年我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按照“一次考试,二次调剂”的方式组织实施。即上半年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组织实施完成后,下半年各地各部门如需补充公务员(工作人员),将按照考生上半年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符合报考条件人员中公开调剂报名,按1:3比例,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择优录用。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入户的人员(以2013年3月4日之前的入户所在地为准)。
  (二)以下五类人员报考不受宁夏入户限制:
  1、在宁夏服务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生源地是指参加高考高校录取时入户所在地。
  上述第1类人员服务期满2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即必须是2006年以后参加服务项目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属于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提供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5、经考试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届应届毕业生;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凡在同一时段内重复参加“三项目”且重复领取项目补贴者,三年内(2013至2015年)不得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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