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三)组织实施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
(四)牵头拟订自治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变更、命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发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贯彻落实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察。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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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报考部门职能解析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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